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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,指“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”,智力比如发明、文学和艺术作品,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、名称、图像以及外观设计,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的知识产权。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,使用该术语“知识产权”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,近几年才变得常见。

 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:

一、独占性或专有性,是指知识产权的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。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,它是指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,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。这种智力成果又不是思想,而是思想的表现。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。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,在这一点,有似于物权中,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。

三、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,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,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(如电气)、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(如抵押权、商标权)不同,它是人的智力活动(大脑的活动)的直接产物。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。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,不可分。因此,知识产权既与人格属权不同,也与财产权(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)不同。

四、地域性和时间性,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公约或双边、多边协定外,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,受该国法律保护;知识产权的时间性,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期限,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。

五、法定性: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、种类、内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,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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